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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
来源:正义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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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
在自己承包地里的养殖不犯法,需要城乡建设证审批。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4b893e5b19e31333363373066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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