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吴正戈、张李理、原审被告人周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上诉人湖南省益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五洲公司)、吴正戈、贺军骗取贷款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宣判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龙超兵接受了记者专访。
记者:二审法院为什么认定吴正戈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龙超兵:我国刑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两高”有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非法获取以上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从本案事实看,吴正戈控制的五洲公司有多起案件在法院审理和执行,因对法院裁判和执行不满,吴正戈在长达1年零5个月的时间里,雇请私人侦探采取在汽车底盘上秘密安装GPS定位器等方式,对办案法院的多名法官及其亲属和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及其亲友实施定位、跟踪、偷拍,并以购买或索要的方式非法获取了其他26位公民的住宿、消费、出行、房产、车辆、住址、户籍、通信记录等个人信息,还潜入省级某系统工作会议偷拍65名参会人员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吴正戈为主组织并参与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和财产信息807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住址信息321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吴正戈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且情节特别严重。
记者:有网友认为,吴正戈是“反腐英雄”,所以他以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应该免于追究。您怎么看?
龙超兵:吴正戈不是所谓的“反腐英雄”。马勇干预司法涉及的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线索,并不是吴正戈举报的,而是有关机关根据马勇的供述查处的。吴正戈他们偷拍了许多没有违纪的法官及其亲属和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及其亲友的行踪,甚至潜入会议住地偷拍大量参会人员个人信息,索取、贿买社会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这些都与监督举报无关。他这样做,是为了发泄不满,给法院、法官施压。被吴正戈等人偷拍的法官,极个别被拍到有违反生活纪律的问题受到处分,但吴正戈的行为并不因此就具有了正当性。如果人人都可以以监督、举报为由随意跟踪、偷拍他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而不受刑罚处罚,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会被肆意践踏。对这样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公民应该如何监督才能不触犯法律的底线?
龙超兵:监督权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受法律保护。然而任何权利也都是有边界的,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监督权的行使也是如此。监督不是监视,任何人不得借口监督而恣意妄为。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与公民日常生活工作的安宁和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紧密关联,至关重要,必须严格保护。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履职有关的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但这并不是说他们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就不受法律保护,他们的行踪就谁都可以跟踪监视。十八大后,中办、国办专门发布《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司法人员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泄漏、传播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法官或者近亲属信息以及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法官或其近亲属隐私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应当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法官、司法人员实施监督的手段也必须合法。我国法律规定,对刑事犯罪的侦查权由法定机关行使。任何单位、个人和其他国家机关都不得开展侦查活动。侦查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依法进行。吴正戈等人使用私人侦探对司法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采取定位、跟踪、偷拍等技术侦查措施,刺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动机卑劣,行为恶劣,社会危害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惩处。
记者: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如何确保严格依法公正?
龙超兵:在该案审判过程中,一、二审法院均充分保障了诉讼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由于该案涉及益阳市多名法院工作人员,为确保公正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到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就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在庭审中充分保障控辩双方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对吴正戈审理期间的身体状况给予了充分的人文关怀。在二审时,合议庭认真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确保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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