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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草案三审,拟增加检方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的规定 |
来源:正义法治网 发布时间:2018-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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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在京举行,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三次审议,三次审议稿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拟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的一大亮点是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新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制度。此前,外逃“贪官”只有回国归案后才能接受审判,如今,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春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提出,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应严格把关。除了审查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缺席审判的条件中增加相应规定。
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修正草案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赋予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就缺席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此次三审稿中新增了人民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的规定。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拟不适用速裁程序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还增加了速裁程序,并规定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此次三审稿中新增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春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中通常采用有利于关护帮教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一般采取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于开展关护帮教和法庭教育,难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议增加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另外,刑事诉讼法附则中拟增加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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