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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精神疾病是逃避法律惩处的“万能挡箭牌”吗? |
来源:正义法治网 发布时间:2019-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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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人的印象中,精神疾病患者犯罪是免追刑责的。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精神疾病患者犯罪都可以不被追责,精神疾病更不是逃避法律惩处的“万能挡箭牌”。近期,一精神疾病患者张某就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
2015年6月,张某被诊断为精神病分裂患者后,一直靠药物维持。2017年12月的一天,张某到小区门口的烟酒店买烟时,与同在烟酒店买烟的小区居民刘某发生口角,并遭到刘某的殴打,后被烟酒店老板劝开。回到家中,张某越想越气,便随身携带一把菜刀赶至刘某家楼前,先用地上捡起的砖头将刘家窗户玻璃砸烂,然后等刘某出来查看时,又用菜刀将刘某身体多处砍伤。案发后,张某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因锐器致左侧颧骨骨折,多处皮肤组织裂伤,伤口长度累计15cm以上,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时,公安机关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行为情况进行了鉴定,张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实施本案危害行为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2015年6月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患者至案发期间一直靠药物控制,与正常人无可比性,但犯罪时经司法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对张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精神病和不承担刑事责任是不能直接画等号的,精神病人只有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才不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仅仅是不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要承担的。
本案中,本案被告人张某经鉴定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实施本案危害行为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在对刘某进行报复的过程中,张某虽对其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削弱,但并未达到完全丧失程度,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所以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故此,依据《刑法》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等,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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