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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车辆结构,保险公司拒赔?法院: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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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车辆结构,保险公司拒赔?法院:支持
2023-11-03 16:13:05

  中国法院网讯  私自改装、加装配件有可能会导致机动车辆危险系数增加,从而引发事故和纠纷。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实际所有人将车损险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修理车辆的汽车服务公司,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要修理费用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汽车服务公司的诉请。

  2020年9月18日,赵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运送石块,卸货时操作不当致平板挂车侧翻,造成车辆损坏。经交通部门认定,赵某负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定损,某财险宣城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发现平板挂车在投保后被改装,固定安装了货厢,拍照取证但未定损,后平板挂车被送至原告宣城某汽车服务公司修理。

  案涉挂车登记在宁国某汽运公司名下,该公司为其在某财险宣城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后宁国某汽运公司未支付修理费,并向宣城某汽车服务公司出具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及授权委托书,将案涉平板挂车赔偿等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向法院申请对案涉挂车维修费等损失进行评估,因评估机构无法对车辆进行实地勘验未能成功评估,并退回了评估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国某汽运公司所有的平板挂车在被告某财险宣城公司购买车辆损失保险,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案涉挂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类型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现有证据看,该车加装了车厢,改变了车辆装载货物的种类和使用范围,使得整车重心升高,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事故中平板挂车发生侧翻与车辆重心不稳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宁国某汽运公司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盖章,视为被告某财险宣城公司已就《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对其尽到了说明提示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宁国某汽运公司擅自违法加装车厢致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有权拒赔。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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