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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二合一” 一揽子化解四案纠纷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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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产法庭创新理念高效化解专利侵权
民行“二合一” 一揽子化解四案纠纷
2023-11-04 08:54: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 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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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市面销售的涉案药品。

  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多方联动的系统工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秉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协同保护司法理念,除了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形成保护合力之外,还积极构建民行交叉协同审理的创新模式。这不,看似复杂繁冗的“左旋奥硝唑”专利民行交叉四案纠纷,知产法庭用一套班底麻利儿解决了!

  专利侵权难定论 第三人釜底抽薪

  “左旋奥硝唑”系我国“十一五”期间获批的重要创新药之一,涉及手性药物活性、用药安全等民生问题,备受关注。南京某药业公司是名称为“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寄生虫感染药物的应用”以及“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厌氧菌感染药物的应用”两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公司认为,湖南某大药厂制造并与大连某药业公司共同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左奥硝唑片”药品构成侵权,故提起两起民事侵权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湖南某大药厂制造并与大连某药业公司侵害南京某药业公司两涉案专利权,判令湖南某大药厂与大连某药业公司共同赔偿南京某药业公司两案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湖南某大药厂与大连某药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此两起民事侵权诉讼前,湖南某大药厂的合作企业长沙某医药公司针对南京某药业公司两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两涉案专利均具备创造性,作出维持该两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长沙某医药公司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项专利均不具备创造性、不应授予专利权,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南京某药业公司均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双方积怨如慢病 前置分诊减诉累

  根据专利法规定,二元分立体制的民行两种程序,判决结果相互影响和制约,程序交叠造成的维权周期延长和维权结果的反复变化,如同人体的炎症慢病,难以及时根治。知产法庭针对这种“慢病”,创造性提出由法庭诉讼服务中心担任“分诊台”,建立了以专利号作为关键分案筛选字段的立案、分案机制,可前端识别涉及相同专利号的案件,为民行交叉案件挂同一个“专家号”审判团队,指派相同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

  除此之外,此前“二合一”审理的案件,知产法庭还创造性开设“圆桌会议”——庭前会议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位于当事人的中间位置,真正形成对抗的当事人分居两侧,大家一起坐下来讲讲“病症”,避免了当事人为寻求有利于自己的结果在不同程序中产生分歧,打通专利行政确权诉讼和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之间的隔膜。

  行民有序两手抓 刷新质效性价比

  本行政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药物用途专利而言,在判断创造性时,应当全面、综合考虑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具体、明确的指引。对于已经上市的药物,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会不会或要不要对其手性对映体进行研究,以及会不会在研究手性对映体活性的同时研究其毒性,需要结合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来判断。如果现有技术只是给出了本领域一般的研究方向或者存在相反的技术教导,并没有关于研究手性对映体毒性的明确、具体的技术启示,仅据此认定现有技术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容易产生后见之明的危险,低估发明的创造性。据此,二审判决维持两涉案专利权有效。

  专利权有效了,那么谁侵权也该有定论。在侵权诉讼中,湖南某大药厂与大连某药业公司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在现有技术抗辩方面,两公司主张“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厌氧菌感染药物的用途已被证据1结合证据2所公开,其中证据2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经审查,证据1结合证据2未公开“左旋奥硝唑”具有用于制备抗厌氧菌感染药物的用途。故湖南某大药厂、大连某药业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两公司主张的先用权抗辩问题,由于两公司提交的先用权抗辩证据中,大部分实验资料均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而对于早于该日期的实验资料,两公司与实验所涉企业主体不存在转让或承继关系。故两公司的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维持了一审判决。

  理念常新缩周期 高效解纷“二合一”

  四案除了针对专利法中现有技术及先用权抗辩的认定进行探讨,更重要的是在民行交叉审理程序中进行开创尝试,且获得良好审判质效。

  最高人民法院知产法庭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协调民事和行政两大程序的路径,以创新的民行交叉协同审理方式协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述四案民事和行政程序中当事人虽非一一对应,但涉及相同专利的解释和保护问题,知产法庭采取协同审理的做法,积极探索破解此类专利纠纷解决“周期长”问题的方法,一揽子化解四案纠纷,实现了确权行政案件与侵权民事案件的协同审理、同步裁判、高效解纷。

  ■专家点评:

  创新“二合一”审理实现“三个效果”最大化

  根据专利法规定,民事侵权程序与行政无效程序属于二元分立体制,在这一体制下,专利确权行政案件结果影响和制约民事侵权案件,且程序交叠造成的维权周期延长和维权结果的反复变化往往让当事人无所适从,有的当事人还利用确认不侵权、权属等诉讼程序拖延审理进度。最高人民法院知产法庭创新举措,四案在确权行政和侵权民事两个程序中裁判标准协调统一的基础上,实现了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并最终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不仅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审判流程和机制的创新,也是提升审判质效的有益尝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资深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吴汉东)

责任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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