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案由:诈骗罪
案情:因与第二任丈夫发生感情纠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张青(化名)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搜索并成功添加了刘强(化名)为好友。随着双方聊天的深入,张青产生了与刘强结婚的念头,刘强提出,如果张青购买家电和金首饰等物品,他就同意结婚。为了满足刘强的条件,张青假意与被害人曹明(化名)订婚、承诺结婚,骗取曹明订婚礼金、结婚礼金。后张青利用骗取的钱财为刘强购买首饰、电器等,并与刘强登记结婚。
案情回放
2017年3月,被告人张青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了刘强,并坠入爱河。
为了与刘强结婚,张青答应为对方购买家电和金首饰。2017年4月至8月间,经他人介绍,张青与被害人曹明相亲,并采用假装与曹明订婚、承诺结婚等手段,骗取订婚礼金、结婚礼金共计人民币73000元,随后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骗取人民币70000元,合计骗取曹明人民币143000元。
被告人张青将诈骗所得的大部分赃款用于为刘强购买首饰、电器等。2018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刘强住处查封美的牌立柜式空调1台、长虹牌电视机2台、美的牌洗衣机1台、康佳牌冰箱1台,并扣押金戒指1只、金貔貅1只、玉佩1只。
案发后,被告人张青退还曹明人民币10000元。
庭审现场
法庭上,公诉机关作出指控,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
公诉人:是你提出与刘强结婚的吗?
张青:是他们家提出结婚的,说我离过婚,年纪大,让我买结婚需要的所有东西,当时我是同意的。
公诉人:他家提出结婚的时候,你有无离婚?
张青:当时还没有离婚,过了几天就离了。
公诉人:你先后向曹明家要了多少钱?
张青:要了14万多元。有订婚礼金、红包,后来又以做生意为由要了几回,后来说要结婚,又跟曹家要了钱。
法官:钱用到哪里去了?
张青:用于给刘强买家电、首饰等。
法官:你在与曹明相亲、订婚、承诺结婚的过程中,有无与刘强领结婚证?
张青:领了结婚证。
法官:刘强是否知道你这个钱从哪里来的?
张青:一开始不知道,后来知道了。
法官:你在刘强那里花了多少钱?
张青:差不多有十几万。
法官:其他钱哪里去了?
张青:被刘强家开支用掉了。
法官: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张青:我希望从轻处罚,我的法律意识太淡薄,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青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退还小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张青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张青退赔被害人曹明人民币133000元。
法官连线
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的逻辑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 受骗者) 产生错误认——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可见,诈骗罪的成立起点是欺骗行为,亦即虚构或隐瞒事实的行为。
本案中,为了骗取钱财,被告人张青对被害人曹明实施了欺骗行为,导致相亲对象曹明产生了错误认识而向张青交付了订婚、结婚礼等钱财人民币合计143000元,最终张青并没有与曹明结婚,而是与刘强登记结婚,张青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院依法对张青以诈骗罪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院对该种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