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1 15:51: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成都市一对夫妻从朋友周某处购买了一辆事故二手车,使用了一年多后仍未付清购车款,周某催促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夫妻立即支付剩余购车款5万余元,该夫妻则以不知该车系泡水车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返还其已支付购车款4万余元。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该夫妻支付剩余购车款53890元及利息,驳回该夫妻的反诉请求。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某通过拍卖以8万元的价格,竞拍到一辆曾发生事故的本田雅阁小轿车,随后她花钱对该车辆进行维修,更换了部分零件。“周姐,你手里是不是有一辆车子要卖?”朋友廖某得知后,欲找周某购买该车。“我事先说明哈,这是一款涉水事故车哦。不过胜在价格便宜,比市场价低多了。”周某表明该车曾出事故。“要的,不过我们两口子手头没那么多钱,可以分期给不?”廖某问道。“都是老朋友了,当然没问题。”周姐欣然同意。于是,周某以9.6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廖某并实际交付,随后廖某与其妻子朱某陆续向周某支付购车款42110元,还剩53890元却一直未付。
“周姐,我今天用车去办理抵押贷款,别人告诉我出过全险的事故车只值5万元,你却卖9.6万给我们!”一年多后,廖某的妻子朱某急冲冲找到周某:“我们找了第三方车辆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检测,发现这个车是泡水车,而不是你曾说的涉水车。”周某大呼误会:“这个车我拍卖过来就是8万。又花费了修理费1万元,这车的正常市场价是12万多,真是友情价卖给你们。这么久以来,你们一直都没把钱给完,我们也没逼你们两口子买呀!”……
双方发生争执后,再次冷静下来进行商量,廖某向周某出具了《车辆转让协议》,明确其知晓车辆存在涉水情况,并承诺支付剩余购车款。第二日,廖某提出要重新签订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周某便将原协议交给廖某,谁料廖某却迅速将该协议撕裂,后被周某取回重新粘贴。
此后,廖某与朱某便以不知该车辆为泡水车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剩余购车款,周某遂将廖某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购车款,廖某和朱某则提起反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返还已支付购车款。
原告周某认为,廖某与朱某事先已知晓该车辆存在涉水情况,双方就该车辆达成买卖合同时也未提出异议,周某已履行交付义务,廖某与朱某作为买受人应当支付购车款。
被告廖某与朱某则提出反诉称,周某在出售该车辆时仅告知车辆存在底盘涉水的情况,未明确告知该车辆系泡水车,故意隐瞒重大事实,将泡水事故车以正常二手车的价格卖给被告,违背了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行为构成欺诈,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故不应支付剩余购车款,而应当撤销双方之间订立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且返还其已支付的购车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面,在案涉车辆出售时,周某已向廖某告知了案涉车辆发生过涉水事故这一事实,现双方争议的系根据涉水程度案涉车辆应认定为泡水车还是进水车,但“泡水车”“进水车”亦或“涉水车”“水淹车”等均非标准、清晰的概念,而周某又非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现有证据无法直接推断周某对车辆涉水程度清晰知晓且故意隐瞒实际车况,且能够用“泡水车”“涉水车”予以准确区分。另一方面,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廖某、朱某作为买受方,在明确知晓案涉车辆曾经涉水的情况下,应当对案涉车辆的实际车况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并审慎作出购买行为。
现廖某、朱某在购买并正常使用案涉车辆一年余时间,才称对标的物产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或认为系以高价购买低值车辆构成显失公平等,缺乏理据,不应得到支持。因此,廖某、朱某主张撤销案涉合同的事由均不成立,对其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廖某、朱某在购买二手车时,已知晓车辆存在涉水情况仍选择购入该车辆,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二手车虽较新车有一定的价格优势,但在二手车交易中,买卖双方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卖家可能会隐瞒车辆的事故记录、火灾、水浸等问题。因此,在购买二手车时,买家应当积极通过各方渠道,了解车辆的事故记录、维修记录,尽可能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测,综合考虑后审慎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切勿陷入低价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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