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周检察官您好!我被冻结的银行卡今天解封了,法院的判决书我也收到了,谢谢您啊!” 近日,一个来自河北唐山的电话,让三门峡市陕州区检察院周波检察官心情愉悦了一天。
据周波检察官介绍,这个电话是他办理的一起民事抗诉案当事人王某某打来的,也是他聚焦妇女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辛苦了一年多办理的。该案对人民法院审理责任人死亡后继承人责任如何正确承担等类型案件具有推动作用,也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父债子女该如何还作了现实的解答。
2013年10月,王某某的父亲与杨某某承包河南某公司厂区整体搬迁改造项目,经包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介绍,将该工程的喷砂除锈、安装等施工劳务交与陈某某来做,施工期间,刘某某与王某某的父亲、杨某某向陈某某支付了部分施工劳务费用。2014年12月4日,经结算,王某某的父亲与杨某某向陈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 今有杨某某、王某某父亲欠款叁拾壹万肆仟伍佰柒拾壹元伍角(314571.5元)。”陈某某多次讨要未果。
2016年8月19日,陈某某将包头某公司、王某某的父亲与杨某某起诉至陕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支付陈某某安装合同款314571.5元。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包头某公司支付陈某某施工劳务费314571.50元。2018年5月11日,包头某公司在当地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包头某公司原法人刘某某、股东高某某对判决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民事再审裁定,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陕州区人民法院重审。陕州区人民法院在重审过程中因王某某的父亲死亡,便追加其女儿王某某作为该案被告参加诉讼,王某某经通知缺席案件审理。重审认为,王某某的父亲、杨某某二人为实际施工人,陈某某经刘某某介绍为该工程提供喷砂除锈、安装等施工劳务,并经结算,王某某的父亲、杨某某应对所欠的货款承担给付义务。因王某某的父亲死亡,王某某作为继承人应承担其父亲所负的债务。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杨某某、王某某支付陈某某施工劳务费314571.50元。
2023年8月13日,王某某向陕州区人民法院邮寄再审申请书等相关再审申请材料,陕州区人民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该案再审作出处理。2023年11月28日,王某某向陕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调查核实,认为原审法院未对王某某是否继承其父亲遗产进行调查,王某某经通知缺席法庭审理,即使未明确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亦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某与他人承担施工劳务费的全部给付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经提交检委会讨论并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后,对王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合同纠纷一案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该案中,法院未对王某某是否继承其父亲的遗产进行调查就做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公,于2024年4月25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裁定,裁定该案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再审过程中,王某某提交书面放弃继承父亲遗产声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对其父亲应负担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予以改判,判决杨某某支付陈某某劳务费314571.5元,王某某不承担支付义务。(王宏杰 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