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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犯罪引流从中获利 五被告人受刑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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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犯罪引流从中获利 五被告人受刑罚
2026-08-21 10:36:04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 易义东)日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通过积极提供广告推广引流,非法获利的案件,法院以五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戴某、毛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三被告人谢某、徐某、白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判处追缴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刘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毛某、被告人戴某三人商议,一起做付费直播引流的事情,约定由刘某负责出资成立工作室并租赁工作地点,被告人毛某负责工作室管理,被告人戴某负责寻找代收渠道及引流后端,此外刘某与被告人毛某还负责寻找潜在学员客户。

  2025年3月1日,三人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某大厦成立工作室,并在3月份以4000元月薪招聘了被告人徐某、谢某作为工作室内的报名老师和班主任老师,之后上述五人均在该工作室从事直播引流工作。

  在该过程中,被告人毛某、戴某、谢某、徐某、白某明知引流的后端环节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高额非法利益,仍积极通过推客(上线引流人员)的微信链接,将学员客户引流至工作室开设的腾讯云音频课堂,学抖音剪辑、AI创作等各类赚钱视频(该类视频均由工作室在网上下载拷贝),并让学员添加工作室内名为报名老师的企业微信号,报名老师通过固定的话术引导学员报名并缴纳2800元购买“跨境电商”的教程,之后要求学员添加工作室名为班主任的企业微信号,由“班主任”将听课的学员引流至下一个环节钉钉专属老师处,专属老师则进一步引导学员实施诈骗行为。

  被告人徐某及谢某将学员引流至下一个环节后,被告人谢某、徐某两人均可获得10元一位的提成,期间二人各自工资及提成获利19730万元;同时被告人毛某、刘某、戴某三人在将学员引流至后端环节后,可获得后端1000元的资源费提成,该1000元中由被告人戴某及罗某(在逃)先分得100元(二人各自分得50元),剩余900元在扣除工作室员工工资、水电费等固定开支后,按照4:4:2(刘某:毛某:戴某)的比例分成。

  经核查统计,2025年3月至7月期间,该工作室引流326人报名并引流至后端环节获取了1000元资源费。经统计,被告人戴某个人获利74980元、被告人毛某个人获利117360元、被告人谢某和徐某个人获利均为19260元。

  2024年7月开始,被告人白某明知他人利用其身份信息注册公司营业执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且已经因帮他人认证公众号、企业微信被公安机关处罚,为谋取非法利益,仍积极提供其个人信息帮助上线违法犯罪分子注册营业执照500余个,并积极进行企业微信和公众号认证,期间,被告人白某通过利用营业执照帮助他人注册以及验证企业微信的行为,累计获利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毛某、谢某、徐某、白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提供广告推广引流,非法获利超过人民币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毛某、谢某、徐某、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毛某、谢某、徐某、白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戴某、毛某、谢某、徐某、白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作用大小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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