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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诉请免缴空置房300余吨“被用水”水费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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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诉请免缴空置房300余吨“被用水”水费
法院:供水公司未尽举证责任且怠于履职,支持业主诉求
2026-09-26 09:59: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龚玮涛 郝樊君

  长期空置的房子,水表却悄悄走字,产生数百吨“幽灵水量”。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供用水合同纠纷案,判决业主免缴2000余元争议水费。

  业主江某某名下一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2022年2月之前的用水量持续为零。然而,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期间,该房屋水表数据出现异常,凭空产生300余吨用水量,对应水费2000余元。

  发现异常后,江某某于2022年4月21日向重庆市某水务公司反映。工作人员上门检查后,仅简单归因为“房屋漏水”,未采取进一步措施。

  为自证清白,江某某多方取证:2025年3月,经专业机构检测,案涉水表显示正常;2025年4月18日,物业人员进行水压测试,确认房屋不存在漏水迹象。

  因协商未果,江某某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免缴相应水费。

  经法院现场勘查,案涉房屋用电量为0.5度,天然气表读数为1立方米,现场无漏水、泡水痕迹。

  某水务公司认为,水表机械读数客观真实,应作为计费依据,业主需按计量数据缴费。对于水压测试的结果,某水务公司辩称“短时水压测试不足以完全排除房屋隐蔽渗漏的可能”。

  江某某则主张,房屋始终无人入住,无实际用水行为,不应支付水费。

  江津区法院一审认为,在排除漏水情形下,水表仍有大量计数,江某某已尽其所能举证未实际用水。某水务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江某某实际使用争议水量,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判决支持江某某的诉求。

  某水务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五中院。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则,水费收取严格遵循据实用水、获益担责原则,没有实际用水事实的,用水人不负水费给付义务。

  水表读数仅能反映管道内水流机械转动的计数事实,不能直接等同于业主实际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高度依附于人员居住行为,空置房屋客观上不具备产生大额生活用水的基础条件。

  同时,江某某已举证证明房屋长期空置、无漏水等事实。某水务公司作为主张水费债权的一方,未能举证证明争议水量系江某某实际使用或其自身过错造成。

  某水务公司作为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供水经营主体,负有常态化入户抄表、水量异动筛查、管道隐患排查、异常用水告知的法定职责与行业义务。案涉房屋常年零用水,突增数百吨属明显异常,但某水务公司长期未巡查核实、未履行告知义务,怠于履职导致损失扩大。

  综上,重庆五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供水服务事关民生保障,供水企业兼具市场经营与公共服务双重属性。供水人请求用水人承担供水费用,应当举证证明其已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的供水质量标准安全供水。同时,对于用水人提出供水异常的反驳及相关证据,供水人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继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供水人是否如约供水的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时,应由供水人承担不利后果。

  供水企业计费收费不能简单机械套用表计读数,针对空置房、水量突增等异常情形,供水人应当主动上门排查溯源、履行风险预警义务,及时消除用水隐患、化解民生纠纷。业主遇到无端产生水费、计量异常等纠纷时,可留存相关证明、检测报告、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主张自身权利。


责任编辑:黄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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