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5 15:15:33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6日夜,姚某在禁渔期间至重庆市酉阳县酉酬镇溪口村一组小地名“王家坝河”的天然河流,操作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电鱼机非法捕捞野生鱼,被当场查获。经清点,姚某非法捕捞野生渔获物共计330尾,总净重10.2斤。后当地农业农村委员会与姚某就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磋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黔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自行协商一致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赔偿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法确认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约定自觉履行赔偿涉案生态环境损害7242元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长江流域天然河流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本案中,赔偿义务人因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与其进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赔偿义务人依据专家评估意见通过实施增殖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履行情况作为后续刑事案件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本案拓展了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路径,体现了生态优先、注重修复的环境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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