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包括源头预防、排查预警、调处化解、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条例明确,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调解优先,便民利民、公平公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综合施策等原则,注重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救济救助等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为健全多层次、全覆盖、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工作责任体系,条例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机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规定负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综合协调工作平台,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健全跨区域联动处置机制和工作预案。
条例突出源头预防,要求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定“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
为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条例规定,鼓励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
条例强化和规范了依法信访行为。规定“完善信访制度,及时掌握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信息”“积极开展分析研判,科学制定防控预案”“有效化解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信访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